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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简化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财政评审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01 11:0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简化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财政评审程序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五届7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普宁市简化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财政评审程序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尽快发挥已落实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落实“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扩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市有关部门的自主权,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17〕2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涉农办〔2019〕18号)、《中共普宁市委办公室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简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流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普市办电〔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使用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评审。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维修、装修、清淤、环境整治等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采购工作。

  二、财政拨款(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揭阳市和我市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政府债券等资金。

  三、使用财政拨款(补助)的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执行不得超出估(概)算。

  四、简化的主要内容

  (一)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已落实的拨款(补助)资金额度直接拨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或市各主管部门。

  (二)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由项目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或市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市各主管部门也可以按规定委托有造价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预结算审核结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市各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局不再对其预结算、决算进行审批。

  (三)各相关审核部门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遵照国家和省关于工程量、价、费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严禁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四)审核结果应报市财政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市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备案的工程预结算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照“审核一项、报备一项”原则,在审核工程预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事项按规定报备。市财政局应结合报备的情况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或市各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适用范围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建设(投资)主体须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可以委托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六、使用财政拨款(补助)的小型政府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设(投资)主体不得通过分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七、国家、省和揭阳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内,《普宁市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普财〔2019〕89号)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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