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进一步稳住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十六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6日
普宁市进一步稳住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稳住工业经济、提振发展信心、助企纾困解难、稳定市场预期,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扩产,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2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基本条件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普宁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统计,未存在欠缴税款,未存在税务稽查立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 企业产销率(即营业收入与产值比)达到95%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1. 统计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2. 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二、奖励标准
1. 在2022年前三季度工业产值月平均水平的基础上,10-12月每月产值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当月考核,年终累计结算。
2. 2022年第四季度与2021年第四季度产值同比有增长的,10-12月每月产值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年终累计结算。
3. 同时符合以上两条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给予奖励。
三、相关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揭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如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企业。
(二)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负责解释,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另行制定。
(三)本政策措施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