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气象部门发布黄色以上森林火险预警时,全市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2222148、222258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