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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11 16:50 浏览次数:- 【字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授)〔2023〕129号,批准时间:2023年7月28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流沙东街道北山经济联合社、郭厝寮经济联合社,占陇镇定厝寮经济联合社,下架山镇高明经济联合社、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葵岭村玉丰经济联合社、上西埔经济联合社、汤坑村汤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1776公顷(折合32.6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项目(普宁段)。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项目(普宁段)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流沙东街道北山经济联合社、郭厝寮经济联合社,占陇镇定厝寮经济联合社,下架山镇高明经济联合社、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葵岭村玉丰经济联合社、上西埔经济联合社、汤坑村汤坑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流沙东街道北山村、郭厝寮村,占陇镇定厝寮村,下架山镇高明村、葵岭村、上西埔村、汤坑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2.1776公顷,其中:流沙东街道北山经济联合社0.1802公顷(地类为林地0.17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9公顷)、郭厝寮经济联合社0.2468公顷(地类为林地0.17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5公顷),占陇镇定厝寮经济联合社0.1662公顷(地类为林地0.1662公顷),下架山镇高明经济联合社0.0810公顷(地类为其他农用地0.0810公顷)、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0.3599公顷(地类为耕地0.3599公顷)、葵岭村玉丰经济联合社0.9362公顷(地类为耕地0.9361公顷、其他草地0.0001公顷)、上西埔经济联合社0.0520公顷(地类为林地0.0520公顷)、汤坑村汤坑经济联合社0.1553公顷(地类为林地0.02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1公顷、未利用地0.089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普宁段)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2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本项目按每公顷19.5万元进行补偿。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57.4980万元进行补偿。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框架

楼房

砖混

楼房

砖木

结构房

钢架

厂房

铁架

简易房

杉木

简易房

竹木

蓬棚房

简易

竹棚房

补偿单价

(元/㎡)

1200

900

636

800

300

200

150

100

  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围墙

(元/㎡)

挡土墙

(元/㎡)

晒谷场

或地

(元/㎡)

水泥砖墙

水池

(元/㎡)

一般

水井

(元/口)

手摇

水泵

(元/口)

电动手摇

水泵

(元/口)

水泥

路面

(元/㎡)

补偿单价

50

100

30

30

1000

300

350

100

  坟墓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有主坟墓(含无碑有主坟墓)

(元/穴)

无主坟墓、骨坛

(元/穴)

补偿单价

3000

700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征地补偿总额为455.1142万元,其中流沙东街道北山经济联合社29.7403万元、郭厝寮经济联合社72.6802万元,占陇镇定厝寮经济联合社29.8193万元,下架山镇高明经济联合社12.2715万元、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80.2249万元、葵岭村玉丰经济联合社198.5343万元、上西埔经济联合社7.8780万元、汤坑村汤坑经济联合社23.9657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流沙东街道办事处、占陇镇人民政府、下架山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3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29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项目(普宁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129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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