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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23 09: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库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管护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规定工作指引(试行)》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8号)相关规定,我市组织开展了高湖水库、桂竹园水库、赤西坑水库、油甘排水库、锡坑水库、东坑水库、锡坑上水库、大坝仔水库、石峡仔水库、鳖地池水库、山坑底水库、牛脚腿水库、蔡口水库、东龙潭水库、洞仙水库、龙潭峰水库、圆堆水库、山埔姜水库、内斜水库、莲池水库、墩下水库、万山坑水库、洪山洞水库、绿水池水库、香山水库、三叠池水库、白竹水库、新楼里水库、民湖水库、峡仔径水库、西龙潭水库、深棉洋水库、虎坑水库(南径镇)、尾营水库、盘龙阁水库、松楼水库、大坑口水库、夏地水库、万石楼水库、七岭水库、葫芦水库、石门坑上水库、洞径栏水库、石门坑下水库、北龙潭下水库、金坑水库、北龙潭上水库、灰池水库、田螺池水库、蛤蟆池水库共50宗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现将划界成果公告如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高湖水库、桂竹园水库、锡坑水库、东坑水库、蔡口水库、东龙潭水库、洞仙水库、龙潭峰水库、圆堆水库、山埔姜水库、万山坑水库、洪山洞水库、白竹水库、新楼里水库、民湖水库、峡仔径水库、西龙潭水库、深棉洋水库、盘龙阁水库、大坑口水库、葫芦水库、石门坑上水库、洞径栏水库、石门坑下水库、北龙潭下水库、金坑水库、北龙潭上水库

  1.管理范围:工程区管理范围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生产生活区管理范围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其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2.保护范围:工程区保护范围为小型水库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为生产生活区的主体建筑物边界外延50米。

  (二)赤西坑水库、油甘排水库、石峡仔水库、鳖地池水库、山坑底水库、牛脚腿水库、内斜水库、莲池水库、墩下水库、绿水池水库、香山水库、三叠池水库、尾营水库、松楼水库、蛤蟆池水库

  1.管理范围:工程区管理范围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米;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生产生活区管理范围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其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2.保护范围:工程区保护范围为小型水库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为生产生活区的主体建筑物边界外延50米。

  (三)锡坑上水库、虎坑水库(南径镇)、夏地水库、万石楼水库、七岭水库、灰池水库、田螺池水库

  1.管理范围:工程区管理范围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生产生活区管理范围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其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2.保护范围:工程区保护范围为小型水库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为生产生活区的主体建筑物边界外延50米。

  (四)大坝仔水库

  1.管理范围:工程区管理范围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5米;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生产生活区管理范围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其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2.保护范围:工程区保护范围为小型水库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为生产生活区的主体建筑物边界外延50米。

  二、管理原则

  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界桩。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建设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属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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