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普府公〔2020〕65号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池尾街道高明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9577公顷(折合44.3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池尾街道高明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现状地类为耕地0.4758公顷、园地0.0566公顷、林地0.87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31公顷,未利用地1.4804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金额: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的规定, 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9.5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4.25万元。
3.青苗补偿费:每公顷3.75万元。
(二)征收园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5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7.5万元。
3.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
进行补偿。
(三)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19.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29.7万元。
3.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
进行补偿。
(四)征收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27.5万元。
(五)征收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0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182.0223万元。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所在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所、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我市正在制定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补偿标准,在新的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给被征地单位。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所在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进行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被征地经济联合社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该项目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普宁市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池尾街道高明经济联合社、新丰经济联合社)
1-1,2-1(池尾街道高明经济联合社、新丰经济联合社)定界图.jpg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