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实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揭阳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揭阳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属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人民政府部门、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省审计厅、揭阳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国家、省驻普单位和中央、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其他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实施对市本级辖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审核、文书(电)收发、信访、档案、保密、行政后勤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劳动、培训、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考核考评工作;组织开展审计宣传、检查审计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二)财税金融审计股
组织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对市各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审计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审计署、省审计厅、揭阳市审计局授权的中央、省属国有金融机构及所属的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
组织审计市直行政部门以及政法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行政、政法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市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教科文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市直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经济贸易审计股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经贸、交通、公路、旅游、商贸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投资以及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计划、建设、规划、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管理以及受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经济责任审计股
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