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普宁市范围内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普宁市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背景
(一)市委、市政府有要求。为保障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专项部署,市主要领导多次调度,对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具体任务和目标。
(二)企业群众有期盼。地下空间尤其是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涉及广大企业、群众切身利益,企业、群众关注密切,反映突出。
(三)登记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深入推进,地下空间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开展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是登记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
二、《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1〕3号)等。
三、《管理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提出《管理规定(试行)》起草的目的、依据,地下车位(库)的定义以及负责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2.第二章:土地供应和规划建设管理。主要内容是地下车位(库)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的问题,包括用途、使用期限和竖向界限等;以及明确地下车位(库)与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等。
3.第三章:不动产登记流程和操作要求。主要内容是针对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提供销售地下车位(库)登记前备案、地下车位(库)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等流程进行规范。
4.第四章:附则。主要内容是说明上级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职能部门对《管理规定(试行)》的解释权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施行时间、有效期。
《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内容更加精简,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利民便民;更多地体现了科学发展的要求,更好的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实施。
相关政策文件: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