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普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现将《关于印发<关于普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订依据和制订过程
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揭阳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规定》(揭府〔2000〕61号)有关规定,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便民利民”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局多次讨论、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研讨、反复修改形成《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建议意见。市住建局根据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并发函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结合市司法局提出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处理意见(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处理意见(送审稿)》包括四条内容。第一条:基本情况和依据;第二条:处理意见,共提出三条处理意见(一)关于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因上市出售发生转移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二)关于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二次(及以上)发生转移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三)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因继承、受遗赠、变更等原因申请不动产登记相关情况的;第三条:提出国家、省和揭阳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处理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第四条:提出文件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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