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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存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2-09 16:5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结合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普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了《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存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存资金分配,按揭阳市的要求,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全面完成我市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目标任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主要依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关于印发普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预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普财〔2015〕66号)。

  (二)其他依据:《关于印发揭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市人社〔2021〕113号)、《省人社厅省自然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4号)。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四部分内容,包括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分配办法及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粤府办〔2021〕22号文件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分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制度保障,确保政策落实;坚持专款专用,及时补贴到人。(二)目标任务。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2021年8月1日前已获批征地项目且尚未分配到个人的留存资金,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分配,我市明确各相关乡镇场街道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分配到位。(三)分配办法。根据粤府办〔2021〕22号、粤人社规〔2019〕44号及普财〔2015〕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征地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制定具体方案,进一步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流程以及资金拨付和发放等。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由村制定方案确定分配方式、保障对象人员、保障金额。二是明确征地社保留存资金支付的流程。三是明确按粤府办〔2021〕22号文相关规定发放征地社保留存资金。此外,还明确被征地村可以选择原来按缴费档次补助参保的方式分配资金,并对补助参保后,仍剩余的留存资金再采取一次性全部划入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方式,全部落实分配到人。(四)工作要求。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提出四点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二是稳妥推进分配;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四是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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