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建设
有关事项的通告
普府通〔2020〕4号
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建设工程是我市的重点项目。为推进工程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用地范围。该工程建设用地位于洪阳镇富袋村大岭山厝仔寮岭马五线南面,东至富袋村牛腿岭山,西至富袋村白头池坑田,南至富袋村象鼻山及犁头地山,北至马五线公路,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设立的界桩为准。
二、工程建设用地所设立的各种界桩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拔除、损毁或迁移。
三、在工程建设用地界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搭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新种植各种作物,不得新挖渠、修塘、取土。
四、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含坟墓)和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占有人必须于2020年5月25日前自行清理、搬迁或拆除,逾期不清理、搬迁或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应服从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征收补偿工作。洪阳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会负责督促落实。
五、工程建设范围内所涉及的水利、通信、供电、供水、广播电视及交通等设施,有关单位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迁移。
六、工程建设用地、拆迁工作由洪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寻衅滋事,违者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