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府办〔2022〕15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普宁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管理,结合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和《揭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揭府〔2021〕33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列入清单范围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
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有关单位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加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揭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制定。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普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市政府
1.普宁市人民政府
2.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普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普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市政府部门
3.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普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普宁市教育局
5.普宁市科学技术局
6.普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普宁市商务局)
7.普宁市公安局
8.普宁市民政局
9.普宁市司法局
10.普宁市财政局
11.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13.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普宁市交通运输局
15.普宁市水利局
16.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普宁市乡村振兴局)
17.普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8.普宁市卫生健康局
19.普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1.普宁市审计局
22.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宁市知识产权局)
23.普宁市统计局
24.普宁市医疗保障局
25.普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6.普宁市信访局
27.普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8.普宁市林业局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办事处
30.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办事处
31.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办事处
32.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办事处
33.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
34.普宁市燎原街道办事处
35.普宁市大南山街道办事处
36.普宁市梅塘镇人民政府
37.普宁市里湖镇人民政府
38.普宁市占陇镇人民政府
39.普宁市军埠镇人民政府
40.普宁市下架山镇人民政府
41.普宁市南径镇人民政府
42.普宁市洪阳镇人民政府
43.普宁市大坝镇人民政府
44.普宁市广太镇人民政府
45.普宁市赤岗镇人民政府
46.普宁市麒麟镇人民政府
47.普宁市南溪镇人民政府
48.普宁市梅林镇人民政府
49.普宁市船埔镇人民政府
50.普宁市高埔镇人民政府
51.普宁市云落镇人民政府
52.普宁市大坪镇人民政府
53.普宁市后溪乡人民政府
54.普宁市普侨镇人民政府
四、依法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55.普宁市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56.普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57.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58.普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59.普宁市地震局
60.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六、其他单位
61.普宁市国家保密局
62.普宁市密码管理局
63.普宁市档案局
64.普宁市公务员局
65.普宁市新闻出版局
66.普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67.普宁市台港澳事务局
68.普宁市侨务局
69.普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