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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普宁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国内人士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09 17:00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府〔2020〕18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国内人士捐资

兴办公益事业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国内人士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5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府【1998】51号文件同时废止。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关于国内人士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奖励办法

 

   一、为进一步鼓励各界热心人士关心支持普宁公益事业,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自愿捐资在我市城乡兴办各项公益事业的国内人士(不含港澳台人士),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凡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者,由市人民政府发给荣誉证书。有直接捐赠项目的,可由受赠方设立该项目芳名亭或芳名榜,镌刻捐赠者芳名,以资纪念。

  (二)凡捐赠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者(含300万元),除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铁山兰花奖”勋章。

     三、在本市内多次或多地捐赠的,其捐赠金额可合并计算。已授予“铁山兰花奖”勋章者,以后不再重复计算奖前捐赠金额。

     四、对国内人士捐赠给予的奖励,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每年申报一次,送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本办法授权普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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