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府办〔2020〕16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
征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 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征收标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五届6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
征收标准的意见
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账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揭人社〔2017〕324号)的规定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20〕30号)、《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揭医保〔2020〕3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征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020年7月1日起,揭阳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281元(即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68元的60%),上限执行标准为16404元(即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68元的300%)。我市城镇在职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为每人每月3500元。本意见中的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总额统一按此缴费基数确定。
二、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4%(含生育保险费率0.4%)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7%(含生育保险费率0.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揭府〔2017〕6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可以通过一次性或延缴的方式缴费至规定年限(目前,揭阳市社保征收系统中的医保端口只能采取逐月缴纳的征缴方式),以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由用人单位按6.5%的缴费比例(含大病医疗保险)逐月缴纳,个人不缴纳。
三、划入个人账户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6%为基数,按不同年龄段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即:35岁以下的划入20%,36至45岁的划入25%,46岁至退休前划入30%,退休人员划入32%)。
四、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调整,按上级下发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