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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13 17:05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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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普府通〔2020〕9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四、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五、林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邮政、铁路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六、违反规定猎捕、杀害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林业局0663—222214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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