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府办函〔2022〕83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深入开展
打击私屠滥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普宁市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普宁市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生猪(牛羊)定点屠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普府函〔2022〕88号)精神,全面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验检疫,保障上市肉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管理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检疫和鲜肉批发、零售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规范我市肉品市场秩序,积极维护公共食品安全,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即日起,全市生猪屠宰一律由定点屠宰企业集中定点屠宰及检疫,任何非定点屠宰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全市范围内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100%销售或者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三、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为确保打击私屠滥宰工作顺利开展,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联合成立普宁市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全市范围内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总联络人:黄树国(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第一组。
组长:黄益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组员:林利强、颜杰鑫、蔡灿海、许佳鑫、陈杨城、赖洲南、方宏波、庄伟泳、王晓武、谢铁城、郑抗生。
负责区域: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里湖镇、梅塘镇、大坝镇、普侨镇、大池农场。
(二)第二组。
组长:陈志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副队长)
组员:方永建、陈少光、古继红、郑俊平、陈钢舰、陈东鸿、罗科才、蔡水城、陈杭仪、方楚镇、余绍熙。
负责区域: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梅林镇、船埔镇、云落镇、高埔镇、大坪镇、后溪乡、马鞍山农场、大坪农场。
(三)第三组。
组长:欧怀生(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执法组长)
组员:杨扬、周少涌、黄凯华、陈荣真、许文城、林浩、郭家驹、陈林强、洪海生、许金生、杨润彬。
负责区域:流沙东街道、占陇镇、军埠镇、下架山镇、南径镇、麒麟镇、洪阳镇、赤岗镇、南溪镇、广太镇。
四、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抓好落实,具体职能分工如下: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办理私屠滥宰案件。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肉品市场准入制度,对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不具有两证两章的肉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依据部门职责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负责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私宰窝点依据部门职责进行处罚。
(四)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暴力抗法行为,对私屠滥宰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排查辖区内私宰窝点,查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非法屠宰活动的行为。其中,各农场由执法权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农场要积极予以配合。
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1.各乡镇街道根据排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线索,对辖区内存在的私宰窝点进行立案调查并关停取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市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巡查,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肉品流通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3.市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在行动结束后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对辖区内发现存在私宰窝点的,将对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执法不力消极对待甚至放任私屠滥宰行为的,将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落实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新闻媒体对打击私屠滥宰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
(二)常态化管理阶段(2023年1月1日起)。
1.加强生猪屠宰监管部门协作,切实提高监管能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条块结合,压实乡镇街道及村的主体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重点整治。
3.市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不定期开展巡查监管,并同步把工作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