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粤办函〔2022〕22号)、《关于印发揭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揭市财规〔2024〕1号)、《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普宁市境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大、中、小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以及国家现代化农业产业园项目。
第三条 普宁市人民政府按区域灌溉面积设立节水奖励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本方案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本方案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1-2021)(用水定额第一部分:农业)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 和蔬菜、茶叶、香藕、柚、柑桔、橙、桑椹、番石榴、杨梅、荔枝、龙眼、青梅、火龙果、葡萄等经济作物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
(一)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合格者定额内用水进行补贴,其中: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8元/立方米,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2元/立方米。
(二)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验收不合格者,不补贴;未足额缴纳水费者不补贴;种植花卉、绿色苗木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三)在实施过程中2024新澳门2024免费原料网结合本地财力等情况可适时调整完善补贴政策。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第九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一)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奖励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用水定额》。
(二)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三)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参与式管理、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验收合格者且排前三名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对未定额缴纳水费、水资源费的用户,不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向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业水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高效节水计量登记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经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核对无误,送普宁市水利局,由水利局牵头,农业农村局配合审核,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由财政局按年度安排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相关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牵头、农业农村局配合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统筹整合上级安排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和其他的有关涉农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统筹支持农业水价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涉农资金、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可折算抵扣为水费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资金。
第十五条 根据普宁市“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方案”情况,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农场和行政村(涉农社区),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第十六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乡镇(街道)、农场和行政村(涉农社区)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包括维修养护费、动力费等,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九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局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市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局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有效期从2024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实行期间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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