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粤办函〔2022〕22号)、《关于印发揭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揭市财规〔2024〕1号)、《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制定依据】(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文件《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677号)第一点,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并出台实施办法。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粤办函〔2022〕22号)第三点第(七)条: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激励机制。省财政厅要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激励机制。(3)《关于印发揭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揭市财规〔2024〕1号),考虑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参照揭阳市做法,本方案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四部门联合发文。(4)《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第二点,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普宁市境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大、中、小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以及国家现代化农业产业园项目。
【制定依据】《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第二点第(一)条,将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的2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要全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开展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务。第三点第(二)条,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区、市),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要同步推进机制建立。
第三条 普宁市人民政府按区域灌溉面积设立节水奖励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本方案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提供保障的专项活动。本方案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制定依据】(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第三点第(三)条,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改革地区要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2)《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139号)第二点第(七)条,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各地在完善水价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积极性。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1-2021)(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执行。
【制定依据】(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第三点第(四)条,强化用水管理体制,要严格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将农业水权明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及时修订用水定额。(2)《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第二点第(二)条,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制定依据】(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第三点第(三)条,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改革地区要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不再给予补贴,并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2)《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第二点第(六)条,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第(七)条,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 和蔬菜、茶叶、香藕、柚、柑桔、橙、桑椹、番石榴、杨梅、荔枝、龙眼、青梅、火龙果、葡萄等经济作物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制定依据】(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第三点第四条,强化用水管理机制。要严格农业用水问题控制,将农业水权明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2)《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第二点第(五)条,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与当地水资源相匹配的作物种植结构和种植制度,鼓励适当种植旱粮。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
(一)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合格者定额内用水进行补贴,其中: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8元/立方米,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2元/立方米。
(二)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验收不合格者,不补贴;未足额缴纳水费者不补贴;种植花卉、绿色苗木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三)在实施过程中2024新澳门2024免费原料网结合本地财力等情况可适时调整完善补贴政策。
【制定依据】(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第三点第(三)条,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改革地区要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不再给予补贴,并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粤办函〔2022〕22号)第二点第(六)条,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农业用水价格,不计利润和税金;水资源紧缺、条件成熟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进一步推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切实增强农民水商品意识。(3)《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第二点第(七)条,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3〕137号)第二点 科学确定奖补标准。各地应结合节水成效、水价标准、调价幅度、财力状况以及可统筹的相关资金情况等。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4)因省级财政尚未制定出台相关补贴标准或者指导意见,本方案所定补贴标准参照省内其他已出台补贴办法地市标准(揭阳市)。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制定依据】(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第三点第(四)条,强化用水管理机制。要严格农业用水问题控制,将农业水权明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2)《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139号)第二点第(七)条,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积极性。
第九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一)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奖励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用水定额》。
(二)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三)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参与式管理、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验收合格者且排前三名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对未定额缴纳水费、水资源费的用户,不给予奖励。
【制定依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第二点第(六)条,3.探索实行农业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第(七)条,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重点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积极性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向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业水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高效节水计量登记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经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核对无误,送普宁市水利局,由水利局牵头,农业农村局配合审核,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由本市自行筹措落实。市财政局按年度安排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制定依据】以上第十条、十一条主要根据《揭阳市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揭市发改价格函【2022】869号),第一点第(三)条:进一步推进农业水权制度的建立。最严水资源管理制度,农业用水总量和用水定额管理,加强灌溉用水管理,确保全部完成重点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农业用水指标合理分解至用水主体,全面实施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关于印发〈普宁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普财〔2019〕73号)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涉农资金管理规定,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收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
【制定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3〕137号)第四条:优化奖补方式和程序。县镇有关部门应将用水主体享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额度、奖补方式等予以公示(包括也已折算抵扣为水费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牵头、农业农村局配合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制定依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统筹整合上级安排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和其他的有关涉农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统筹支持农业水价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涉农资金、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可折算抵扣为水费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资金。
【制定依据】(1)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第二点第七条,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上级补助的有关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2)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3〕137号)第五点,落实资金来源。统筹支持农业水价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涉农资金、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可折算抵扣为水费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资金,作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普宁市“农业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方案”情况,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农场和行政村(涉农社区),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制定依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第二点第(七)条,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制定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乡镇(街道)、农场和行政村(涉农社区)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制定依据】《关于印发〈普宁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普财〔2019〕73号)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涉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包括维修养护费、动力费等,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制定依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第二点第(七)条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制定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九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局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市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局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制定依据】(1)《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第二点第(七)条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制定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第三十三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制定依据】(1)《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第四点第(一)条,落实主体责任。(2)《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17〕21号)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由于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由发改部门牵头发起和组织,我市参照揭阳市做法,由四部门联合出台奖补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有效期从2024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实行期间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制定依据】根据《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139号)第二点第七条,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责任单位为省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目前省财政厅尚未制定出台省级奖补办法,已出台奖补办法的地市自行摸索互相参照。近期省财政厅有在调查各地实施情况,若省有出台新的文件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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